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试行)》、《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初审工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攻读中心各学科专业方向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在向中国科学院大学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学术水平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上掌握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上掌握宽广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 中心致力于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造就符合国家发展要求和“国家队”使命定位的一流高层次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位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严谨、协力、创新的品德。

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或弄虚作假丧失科学道德者,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二)课程学习与培养考核环节 申请人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通过开题报告、转博考核(硕博连读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进展考核和预答辩等各考核环节,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公开演讲 博士研究生在毕业答辩前必须参加一次公开学术报告演讲。会议范围包括国内、外各类正式学术会议,以及所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含中心年会、“一作”讲坛、青年学者讲坛,以及相关高校、科研单位、学会举办的学术论坛)。

(四)实验记录 在开题、转博、中期、工作进展考核、学位答辩等环节,均要求研究生提供《实验记录本》及本人、导师签字的《实验记录本审查表》,报告中使用自己实验数据及相关图表,需注明实验记录本的编号和页码。研究生必须在各个环节通过实验记录的审查。

第七条 科学研究能力与成果要求

 (一) 学术型研究生科研能力与成果要求

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的研究论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须获得导师的同意。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在相关领域重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且通过中心统一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

2.未能在第六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12月31日)完成毕业答辩的硕博连读生,及未能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6月30日)完成答辩的外招博士生,须先通过中心统一组织的预答辩,再参加中心统一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并获得通过。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通过中心统一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盲审。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能力与成果要求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领域的相关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某一方向具有独立担负工程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研究、工程开发、工程管理等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导师同意,且通过中心统一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盲审。

第八条 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署名要求

(一)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署名时,请按以下格式:

中文: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100049)

英文: Shanghai Institute of Biochemistry and Cell Biology, Center for Excellence in Molecular Cell Scienc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如属重点实验室,则还应按相关规定在署名中作出标注。

(二)中心在读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时,在培养单位名称之后,均应署名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三)凡中心学籍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全部文章,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中心;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导师有署名即可。

(四)因合作研究发表论文的单位署名问题,可参见《关于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学籍研究生因合作研究发表论文的单位署名意见》。

第九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者,须暂缓学位申请:

(一)对于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调查和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学位,处分解除后方可申请学位。

(二)对于有科研失信等不适合授予学位行为的申请者,在调查期和处分内不得申请学位,处分解除后方可申请学位。

(三)经中心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须暂缓申请人学位申请的情况。

第四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应引导学生选择学科前沿领域课题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先进性。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是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

(一)学位论文应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有自己的新见解。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

(二)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能够系统的展现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论文选题应尽可能结合科研任务,选择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或者在学科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四)学位论文的学术观点必须明确,且逻辑严谨,文字通畅。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

第五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目的是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完成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二条 预答辩的时间安排在学位论文盲审之前,由中心统一组织,预答辩考核小组由3位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预答辩小组应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论文初稿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预辩包括:

(一)论文报告:博士研究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

(二)论文评价:预答辩小组对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学术水平、论文工作量、理论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

(三)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小组详细指出博士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预答辩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预答辩合格者,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做出修改说明,并由导师审阅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盲审申请。

(二)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专家意见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半年后再进行预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符合资格审查相关标准基础上,经征得导师同意,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文章已发表的,递交文章首页;

(三)文章已接收的,递交投稿文章首页及有导师签字认可的正式录用函;

(四)符合撰写规范的学位论文;

(五)已取得的其他相关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研究生部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两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且应包含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中应包含外单位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且应包含至少三位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研究生管理人员或委托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申请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者,不予进入答辩环节,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答辩人的导师不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可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包含至少一位本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至少一位外单位同行专家。硕士专业学位应包含至少一位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包含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一般应包含至少一位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授予单位(国科大校部及各培养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博士专业学位应包含至少两位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该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 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相关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

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出席答辩会,并在出席答辩会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 分钟,博士学位论文报告不超过1 小时);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五)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六)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学位申请人导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

(八)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九)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十)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议;

(十一)讨论并形成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十二)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上签署姓名;

(十三)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十四)学位申请人发言;

(十五)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九章 学位初审

第三十条 研究生部汇总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科研成果的情况、发表文章(专利等成果)的首页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学位审议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全体组成委员的2/3。委员们参照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上报中国科学院大学进行学位终审。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负责审议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博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相应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提出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夏季申请学位批次开始执行,原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