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作者:  webmaster     日期:  2020-11-25


中国科学院厅局文件

条财字49号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我院将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审批)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院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股权处置审批)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院审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以科技成果和现金等混合出资及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核)院委托国科控股办理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会同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附件一)加盖院条财局公章后生效。其它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继续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科技成果评估备案)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如决定采取资产评估,继续按照院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五、(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六、(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管理主体责任)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科技成果转化国资监管主体责任)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企业的监管主体,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企业加强过程管理,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股权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负责,对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和评估价值的真实性负责。对在企业管理和股权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院主管部门监督审核)院条财局和国科控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企业和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评估备案材料关键要素进行审核,对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企业股权处置严格把关,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国科控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19年11月13日印发